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82号

  被处罚人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仙溪镇圳中*******,现住安化县仙溪镇圳中*******。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3时38分,阙XX驾驶车牌为湘AXXX小型汽车途经长沙市XX区XX路XX路至XX路口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阙XX体内酒精含量是73mg/100ml,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阙XX驾驶的湘AXXX小型汽车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综上所述,阙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公安网查询记录,4、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