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白沙*******,现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5时51分许,在新宁县白沙XX段,陈XX后驾驶湘EXXXXX托车上路行驶,被黄龙交警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执勤交警在现场对陈XX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后经湖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陈XX015年3月6日2时28分在广东省惠州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查获并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申辩、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陈**第一次酒驾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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