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196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时许,贺**窜至长沙市开福区xxxx医院,盗窃受害人袁xx停放在医院门诊门口献血站旁边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电瓶后以28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贺xx到案后主动赔偿受害人袁xx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贺xx的陈述;受害人袁x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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