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靳江*******。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15时,文××闲逛至长沙市开福区××门店,称店员无人照看,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条牛仔裤。
以上事实有文××玉的陈述,李××的陈述,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文**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文**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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