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现住石门县楚江街道渫*******。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下午3时许,违法行为人伍xx在石门县楚江街道xx社区xxxxxx茶馆内观看别人打牌时,刘x从外面进来站在伍xx旁边也在看牌,并向伍xx打招呼时用手向伍xx身体抓去,伍xx认为刘x抓到了自己的胸部,便对刘x扇了一耳光,刘x随即使用拳头殴打伍xx,伍xx反手抓挠刘x的脸部,两人扭打了一两分钟,被周围人扯开,刘x随后被茶馆老板刘xx拉至茶馆外屋。刘x气愤难忍,返回茶馆里屋继续朝伍xx进行殴打,并将伍xx推至地上,倒地后伍xx朝麻将机下躲避刘x的脚踹,在刘x出拳的时候,将刘x的右手大拇指及左侧大腿咬伤。刘x被周围人拉开,伍xx同老板刘xx顺势离开茶馆,伍xx想起自己手机放在茶馆里充电未拿,便让茶馆老板帮忙拿,自己则在原地等待,后被追上来的刘x踹到在地,其腹部受到4次踹击后停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xx的陈述与辩解、刘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现勘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