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高沙镇XX街上麻将馆内打麻将,陈XX因怀疑其丈夫与杨XX有染便前往麻将馆质问杨XX,杨XX不予理睬,陈XX便推倒杨XX的麻将,并拉扯杨XX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期间还击打了杨XX的面部和头部。之后两人发生扭打,旁人将两人分开后,杨XX又主动上前击打陈XX肩颈部,两人再次发生扭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陈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刘XX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