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田湾*******,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田湾*******。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误以为其堂嫂田XX被辰溪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从摩托上扯下来,遂在辰溪县交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余XX发生争执,并公然辱骂余XX,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遂将其制服在地,后李X仍在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