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王××在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将自己的手机借给“鹏鹏”进行网络赌博,“鹏鹏”下载好一款名叫“国际人”的网络赌博APP,随后告知王××,赢了钱分给他,输了不用他出,稳赚不赔。王××便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号(6215340××××××××4436)绑定在“国际人”APP内,方便待会提现,“鹏鹏”先是自己扫码充值了200元,便在PG电子内娱乐“赏金女王”游戏,投注1.2元的时候,进入免费时刻,赢到了1000余元,然后使用银行卡提现,2025年5月19日15时50分,王××的建设银行卡到账1699元,王××收到钱之后,发现这笔钱风控了,充值不到微信账户内,“鹏鹏”便让他前往×××建设银行支行取现,王××取现之后,将这1700元拿给“鹏鹏”,“鹏鹏”拿了200元现金给王××当作好处费,王××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报案材料;3.银行卡交易流水;4.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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