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23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为寻求刺激,违法行为人龙*和违法行为人孟维奇(未到案)共同出资700元,以350元每罐的价格从违法行为人陈可优(未到案)手上购买了2罐“笑气”。当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龙*、孟维奇、胡宇(未到案)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发条X电竞酒店的8425房将购买来的2罐“笑气”吸食完。2025年07月08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龙*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扣押的作案工具、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