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017号
被处罚人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4时许,尤X在娄星区XXX电竞网咖发现易XX将其手机放于椅子上,于是尤X临时起意将易XX的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尤*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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