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24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X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仍不知悔改。2025年7月6日2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何XX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西中心玉兰路,盗走受害人刘XX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份外卖炸鸡,随机逃离现场后食用完。2025年7月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失主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身份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