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城)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现住湖南省澧县城头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孟××、黄××因田坎挖土等琐事发生口角,孟××将黄××推倒在地,导致黄××受伤,黄××被打后咬伤孟××。
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孟××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违法行为人黄××、孟××的陈述和申辩;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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