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马)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
  现查明:2024年02月26日11时许,邓X在安化县马路镇八角村,明知其以前的同事王X(身份不详)是利用其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农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 并多次用自己网上银行为电信诈骗提供转账服务,经查,邓X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在2023年12月02日-12月03日,涉案1起,其中1800元为涉诈资金;邓X名下的农商银行卡在2023年12月07日-12月08日,涉案1起,其中4200元为涉诈资金。2024年2月26日,邓X主动退还涉诈资金8852元。2025年1月17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邓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 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反诈平台数据材料、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邓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决定对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