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路)决字[2025]第170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与被侵害人吴××在路口镇黄兴大道与107调规线因别车问题发生纠纷,在吴××将吴××驾驶的货车逼停后双方沟通未果,随后吴××将吴××从两米高的货车驾驶位上扯下来,导致吴××背部着地后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