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治)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汨罗市海王酒吧喝酒离开时,随意将摆放在酒吧门口的发财树盆栽打倒,并将摆放在门口的广告牌踢坏,与酒吧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随行女友黎X等人劝离。当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获知黎X因此向海王酒吧进行了赔偿(实际未支付),与黎X发生争执致黎X脸部受伤后强行要求黎X一起再次回到海王酒吧,以拨打110报警报称被海王酒吧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方式无理取闹。汨罗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的民警黄XX带队处警,黎X害怕再次被伤害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要求民辅警将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人杨XX不听劝阻,无理纠缠、谩骂、阻拦处警民辅警。阻拦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杨XX用手将黄XX的脖子抓伤,将辅警孟XX的手臂抓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黄XX、孟XX的陈述;3、证人黎X、谢XX、汪XX的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