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6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在衡阳市雁峰区余XX社区旁停车场,看到女儿吴X与孙XX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吴XX上前对孙XX了三拳、踢了四脚。
以上事实有1、吴XX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的交代材料;3、辨认笔录;4、现场监控截图;5、证人证言;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