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来到芷江镇芷xx和xx春天交接处的路口摆摊卖西瓜,发现摊位被张xx占了,遂双方发生争吵,遂违法行为人谭xx用手扇了张xx脸部两巴掌。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张XX头皮挫伤、左耳鼓膜震荡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指认笔录及照片;4、视频监控;5、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