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中)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中鱼口乡永庆*******,现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09时许,蒋某某与蒋某某在南县中鱼口镇××村×组徐某某家因组内分田会议上发生口角,被蒋某某持热水瓶朝面部、胸部泼热水,将蒋某某烫伤。随即蒋某某欲殴打蒋某某泄愤,因被蔡某某阻拦,遂殴打蔡某某后背两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人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