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1时许,张X华饮酒后驾驶湘N9XX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龙滩坪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经系统查询发现:驾驶员张X华于2023年07月11日20时51分在320国道新晃县晃州镇汽车站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处过。驾驶人张X华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2、张XX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3、张XX第一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4、张XX身份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7、现场查获照片及车辆照片;8、现场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