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托口*******,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托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凌晨,刘XX在洪江市黔城镇XX社区XXX边将邱XXX车窗玻璃砸烂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遂后在XX社区XXX方向前200米远将唐X车窗玻璃砸烂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最后在XX社区XX饭店门前砸烂申X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700元。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现场指认、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刘**于2022年10月09日因盗窃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2024年03月30日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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