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高)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夹石镇天池村四组,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5时许,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贵DUV82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江服务区出发,先后沿沪昆高速、包茂高速、杭瑞高速行驶,于当日16时许到达南长城服务区,在服务区遇交警检查时,崔**将车辆停于路边并与同车人员张玉福更换驾驶位,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检查该车,确定驾驶员为崔**后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崔**表示自己驾驶了该车但没有驾驶证,崔**因实施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崔**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缉查布控过车照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相关证件查询及复印件、车辆通行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