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东岳观镇南*******,现住慈利县东岳观镇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7时31分许,刘××饮酒后驾驶湘G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慈利县东岳观镇东市居委会路段时被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刘××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5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另查明:刘××于2019年5月23日18时3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津铺中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人车照片、现场呼气试酒精检测照片、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违法人的身份证明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综合材料、车辆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刘**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