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张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B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醴陵市渌江大道由XX物流方向往XX医院方向行驶,当日19时41分许,途经交警六中队门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6mg/100ml。经查张XX于2024年08月08日17时40分驾驶湘B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醴陵市瓷城大道一中红绿灯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张**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因张**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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