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回)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1时许,蒋*在回龙圩管理区XXX村XX房子不远处的一棵树下,盗窃XX饲养的一个蜂箱及箱内蜜蜂等物品,价值约800余元。2025年07月08日,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赃及退赔受害人郑强400元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