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不决字[2025]第0126号
违法行为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砂子塘社区32栋*******,现住:金领公寓3栋2单*******。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17时35分许,魏×强骑电动车进入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的金岭公寓时,因曾×驾驶一辆轿车停在公寓大门进出口外的路边,导致进出公寓的非机动车不方便正常通行,魏×强遂下车与坐在车内的曾×进行理论,双方随后发生口角,魏×强上前站在曾×所驾车辆主驾驶车门外,从车窗伸手进去与曾×发生拉扯,冲突中,曾×轻微受伤。经立案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魏×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魏×强本人的陈述;当事人曾程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魏福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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