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凌晨6时许,刘X、李XX等人与廖X在赫山区秀峰中路XX夜宵店发生口角争执,期间刘X、李XX两人欲找廖X的麻烦,陪同廖X一起吃夜宵的曹XX和成XX看见后,为替朋友找回场面,曹XX冲进夜宵店的厨房拿菜刀,拿上菜刀冲出来后就对着刘X和李XX砍,成XX拿酒瓶砸了李XX的头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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