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68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鸟江*******,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鸟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7:00,王*在温塘镇神仙岭一村民家吃晚饭时喝了一瓶啤酒,当日20:00驾车去宾馆时在温塘镇温塘村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结果为66mg/100ml。王*曾于2023年3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饮酒驾驶被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辩解、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酒驾处罚前科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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