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中)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湘潭县中路铺镇金*******。
现查明:2025年6月,喻xx在湘潭县中路铺镇xx路自己经营的xx便利店一楼大厅内放置了一台“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25年7月6日9时许,马x在便利店内该“捕鱼机”上了100元的积分并进行人机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时“捕鱼机”上还剩约18元的积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喻XX、马X的陈述与申辩、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喻**持有的一台捕鱼机、赌资150元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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