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许)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许家*******,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朱**因找不到工作,加上身上没有钱,为了被公安机关抓了关起后有口饭吃,独自一人跑到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农商银行。进入银行后看见陈丽娜在房间里,朱**就用左手锁住陈丽娜的脖子并往大厅外拽了2米左右。随后朱**要求其他银行工作人员报警,见工作人员报了警后,朱**将锁住陈丽娜脖子的手松开并坐到银行的大厅的凳子上。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朱**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监控情况说明;4、指认笔录;5、户籍信息;6、门诊病例。等证据证实。
  朱**主动终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