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一)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3时许,邓×利以其丈夫周×彬与曾×梅感情纠纷为由,前往宜章县一六镇××酒店二楼办公室内找曾×梅理论,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邓×利动手抓了曾×梅头发,经劝阻才松开,致使曾×梅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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