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下午,澧阳派出所民警接到反诈大队移交资金快打线索:澧阳辖区居民陈xx名下的联通电话卡,电话号码:1302xxxx761涉及电信诈骗。澧阳派出所民警接到通知后立即展开调查:2025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快手平台上联系一发布手机口信息的用户后,邀约违法行为人吴xx、叶xx共同至吴xx位于澧县康澧xxx小区2栋1804室开展涉及到电信诈骗的“手机口”工作。三人商量由违法行为人陈xx负责联系上线、由违法行为人叶xx负责提供一台手机、违法行为人吴xx负责提供一台手机并进行具体操作,三人在相互配合下,通过“手机口”的方式帮助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有效通话时间被上线认定为二十分钟,并共同获利331元。且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陈xx、吴xx、叶xx三人都在“征途国际”、“亿万28”等四个网赌平台上参与单注为四角钱至二十元钱的赌博,三人输赢均在一千元钱以下。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反诈大队移交线索;3、违法行为人陈xx、吴xx、叶xx的陈述与申辩;4、聊天记录截图;5、网赌APP界面截图;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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