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芦山)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牛鼻滩镇芷*******。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违法人员冯XX在常德市国际XXXXX心卖菜之后,来到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XXXX高速收费站附近的XXX高速工地,盗窃了该工地的4米长钢管7根、三米长的钢管13根,1米长的钢管12根,共计盗窃钢管79米,合计价值至少711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起获的赃物、违法人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