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丁***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违法单位醴陵市××实业有限公司向安徽×××化工有限公司购进27020升硝酸后,至今天公安机关查获时,未在湖南省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系统内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系统截图、证人证言、委托书、收货单、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