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单位:汝城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宋***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我所在查获朱勇财与宋浩琪卖淫嫖娼案中。发现朱勇财在2025年6月8日早上去到汝城×××××××××××××(又名:米漾米居精选酒店)办理入住到315房间,到了晚上19时许,他通过网络招嫖,约了卖淫女宋浩琪,随后带其通过酒店消防门,上到315房间内,进行嫖娼行为,酒店入住记录只登记了朱勇财的身份信息,对于宋浩琪进入酒店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前台工作人员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监控截屏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