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铁)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月田*******。
现查明:2025年1月中旬的时候,李X旺听别人讲吸食冰毒可以缓解痛苦(李X旺的全身在多年前被严重烧伤,所以落下了病根,经常身上会痛痒),就找以前吸过冰毒的侄子李X猛,要李X猛帮忙买点冰毒缓解痛苦。李X猛联系了其朋友陈X,李X猛在陈X处以每个冰毒(大约0.6g)1800元的价格帮李X旺购买2次冰毒(一次一个),之后李X旺经李X猛介绍,李X旺自己在陈X处购买多次冰毒。
李X猛介绍李X旺在陈X处多次次购买冰毒,李X猛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X猛、李X旺、陈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李X猛的微信支付记录,李X旺的微信聊天记录,李X旺的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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