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5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00时17分,肖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XXXX的XXXX路口至XX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肖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7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肖某2012年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13年11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经查证,肖某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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