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武陵区兴典花园2*******。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下午5时许,违法人员杨某江在龙港路××茶社碰到受害人高某军,2022年高某军通过杨某江找“黄牛儿”借了2000元一直未偿还,于是杨某江要高某军偿还借“黄牛儿”的2000元,高某军表示暂时没有钱,双方发生冲突,杨某将动手打了高某军,经鉴定,高某军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鉴定意见、医院治疗治疗、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