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先)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丽阳乡港南村21*******,现住丽阳乡港南村21*******。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违法行为人王X在明知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是用于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一张电话卡(户名:王X,号码:186XXX641)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户名王XX,卡号:6228XXXX1878)给一个外号叫“小余”的人,王X未实际获利。经查,在孙XX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孙XX被以还贷款消除征信为由诈骗了8008元,孙XX于2025年7月1日20:56分通过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卡号:622XXXXXX7977)转账8008元至王XX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XXXX1878)。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受害人孙XX的陈述;开户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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