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665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3年10月08日施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理。2025年04月06日00时许,施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XXXX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3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施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强制措施凭证;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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