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先)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三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小区XX栋地下车库捡到受害人阳XX的电动车钥匙和锁车遥控,通过按锁车遥控,发现受害人阳XX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就停放在XXXX小区XX栋地下车库,遂起贪念,欲据为己有,违法行为人吴X将该电动车盗走骑行至长沙市天心区XXXXXX小区外的马路边上时,被盗电动车出现断电、鸣笛警报的情况,违法行为人吴X担心被盗电动车有定位功能,便将该电动车随意丢弃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XX小区外的马路边上。2025年7月7日15时许,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吴X抓获之后,其带民警已找回被盗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的陈述;受害人阳XX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