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高****,地址:,法定代表人:付***
现查明:2024年2月13日至17日,滕××潭市岳塘区××路237号××宾馆405号房入住期间,一名未成年女性多次进入该房间逗留,而宾馆方未如实对该未成年女性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至湖南省旅馆业信息系统,且该宾馆未派人员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进入该房间并逗留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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