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站前)不决字[2025]第0015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天下粮仓1*******。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和6月22日,陈建华在武陵区天下粮仓三楼公共区域修建的菜园,菜园范围已到刘*家门前的公共区域,刘*与陈建华发生争执引发纠纷,6月11日,刘*用锄头锄陈建华的菜园砖板,陈建华争抢刘*的锄头时,砖板砸到陈建华的脚背,造成脚部受伤;6月22日,刘*与陈建华再次因菜园之事发生纠纷,刘*再次用锄头锄陈建华的菜园,陈建华再次与刘*争抢锄头,造成陈建华腿部划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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