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禁)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现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
  现查明:2025年1、2月份间,陈×、龙××多次在道县雅园家属房、廷泊酒店等地方吸食毒品冰毒,陈*吸毒后还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毛发初筛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