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现住荣家湾天新家园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6时许,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全体民辅警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南街社区中湘街路段进行摩电整治行驶,6时50分,李XX驾驶湘FXXXX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李XX未佩戴头盔且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查,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及申辩;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车辆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