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龙塘镇龙欣村王**利用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搭建简易GOIP设备,王**还非法提供本人的电话号码15773870513、15773865763、15717520893,让上线远程操控其手机拨打催收电话。在此过程中,王**还喊来邱志杰、刘颖一起参与。王**本人未获利。2025年7月7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此线索,王**主动前往岳塘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岳塘派出所将王**移送龙塘派出所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湘潭市公安局岳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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