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5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唐××饮酒后驾驶湘A7××××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宁乡市灰汤镇环湖路由×××往灰汤××方向行驶至×××小桥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31mg/100ml。另查明,2019年09月23日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饮酒驾驶前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