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黄)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李××、蔡×、汤××、刘××四人乘坐车牌为湘B×××3滴滴出租车至醴陵高铁站附近,后由蔡×以350元每个的价格在文××(在逃)处购买2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蛋,后李××伙同蔡×、汤××、刘××在回城区的滴滴车上、廷泊酒店1×××房间内、悦漫酒店7××房间内轮流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直至将两个电子烟弹吸食完。2025年7月7日,李××被我局查获,经提取李××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类毒品阳性。另查明,2025年5月6日,李××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