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桥)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桥*******。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向**为赚快钱,在明知不得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0554000203XXXX提供给同学孔XX使用,并于2025年6月18日3时46分许收到了账户名张XX621466412234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来的涉诈资金17600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孔XX4900元后银行卡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X智的陈述与申辩、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