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06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刘*、邱志杰夫妇以每组100元一天将两人名下的电话卡提供给王程亮,后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社区盘龙湾小区10栋A单元2701房屋内以架设手机口的方式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其中刘*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三张中国移动电话卡(15773893734、15773870213、15717383243),刘*在此过程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中国移动开卡信息及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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