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0931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四*******,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四*******。
现查明:2025年01月24日20时许,黎XX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2025年01月24日20时16分,对方将一笔1200元涉诈资金转入到黎XX的中国银行账户内。经核查,黎XX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涉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立案侦办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推送相关案件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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